- 发布人:student
- 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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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昌理工学院
南昌理工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需要,提升校园环境品位和质量,更好地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美观,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为教育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清洁、幽静的校园环境,根据《南昌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理工学院校园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二条 南昌理工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位(部门)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后勤服务处是校园环境监督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协同后勤服务处实施本办法。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师生环境素质教育,规范师生的环境行为,动员并号召本单位(部门)师生共同维护校园环境;学生管理部门应组织学生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环境意识。
第三条 校内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是良好环境的维护和建设者,全校师生员工要本着主人翁精神,有义务共同维护校园环境,遵守学校各项环境规定,制止一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单位(部门)和个人环境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环境五不准规定,即:
不准随地吐痰;
不准随地便溺;
不准乱倒垃圾;
不准乱扔果皮、废纸;
不准乱泼污水。
第五条 严禁从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及教职工住宅楼窗口往外倾倒垃圾、泼污水及乱扔废弃物。
第六条 爱护校园环境人人有责,严禁践踏绿地及破坏和污染建筑物、人文设施和景观。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等交通车辆都要按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校园内乱停乱放,绝不允许车辆通过及停放在草坪上。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贴、乱画及乱挂广告牌匾,各类通知、通告、宣传标语等要在统一规定的地点张贴,并在时效内负责管理,事后应及时、彻底的清理。
第九条 校园内任何人不准在绿地上开荒种地;不准挖菜窖和堆放杂物等。
第十条 生活垃圾经袋装后要按指定地点定时放置,不得乱倒、乱放及四处散落垃圾。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不准在公共场所存放货物、废旧设备、工程残料和堆放杂物等,以免影响校园环境整体美观。
第十二条 因科研、教学产生的残渣、废料等,如需作特殊处理的(有毒、有害、超大体积的等),必须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排放到校园及下水道内。
第三章 建筑施工环境
第十三条 校园内新建、改建、装修、维修、拆迁、道路等各项工程实行申报制度,施工方在开工前必须到基建处办公室办理施工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遵守工程申报制度,并负责对工人进行环境教育,杜绝人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环境规定。
第十五条 不准随意损坏公共环境设施,严禁占道施工和影响校园正常秩序,因施工需要破坏现有环境的,需事前到后勤服务处申请并负责恢复。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要堆放整齐,并随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基建余土要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七条 装卸、运输建筑材料、残土时,要保持场地及运输沿线的清洁,不得在校园行驶途中滴漏、散落。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料净场清,场地平整,并向后勤服务处提出验收申请,经现场环境验收,确认环境整洁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验收。
第四章 环境维护
第十九条 清掏化粪池、下水井的污泥、粪便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并及时清运,不准在校园内堆积。
第二十条 校园绿化及养护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在校园内散落、堆放。
第二十一条 在定时定点收集和倒运袋装生活垃圾时,要做到车走地净,避免沿途飘扬、散落。
第二十二条 水、电、气管道和信息管网等铺设和维修时,责任部门要保护环境,爱护草坪,待作业完毕后,现场要及时回填、复原。
第五章 环境清扫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公司负责校园内所有道路清扫、绿地保洁任务,不留空白点,并接受后勤服务处及学校领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做好日常清扫和保洁的同时,负责清除路缝杂草、路面积水、乱贴乱画乱挂、乱倒垃圾和冬季道路积雪等,并负责所有果皮箱保洁清掏工作。
第二十五条 若学校举行重大活动,物业公司应根据需要进行环境卫生清理和保洁工作,保障活动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监督管理,树立文明形象,建立健全检查标准和规章制度,以提高校园清扫和保洁质量。
第六章 环境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对其管理的广告栏、宣传栏、标牌、宣传板等应保持清洁,如有乱贴乱画应及时组织清除。
第二十八条 有独立庭院的单位(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门前环境“三包”责任制度,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后勤服务处同意的商贩、收购废品等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否则由保卫处、后勤服务处协同清理。
第三十条 物业公司要定期组织清除校园内杂草、枯枝及修枝剪叶等,并及时修补破损道路和疏通下水道。
第三十一条 有偿服务场所要按指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私自乱丢乱放。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除了按学校要求参加各项环境整治活动外,还要注意保持自身办公、教育教学、科研场所的环境整洁。各级学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学生生活环境的管理,确保寝室环境的整洁。
第三十三条 后勤服务处要保证校园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堆积,配合上级环卫管理部门做好垃圾清运工作。
第三十四条 游泳池、招待所、幼儿园、食堂等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行业卫生各项规定和学校相关环境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餐饮场所等要采取必要的防扬尘、排油、排烟等措施,避免灰尘、油烟、污渍等污染校园环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和制止乱贴乱画、乱倒垃圾、乱堆乱放等人为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七章 消杀四害
第三十七条 后勤服务处每年要与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签订除“四害”协议,各单位(部门)要按学校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部门)除四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在消杀“四害”过程中,各单位(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防害设施,加强消杀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校园防蝇灭鼠工作由后勤服务处负责,并接受上级领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奖罚办法
第四十条 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办法,积极维护校园环境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行政处分。
(一)随地吐痰及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
(二)乱倒垃圾、残土和乱排污水的。
(三)从窗口抛扔废弃物的。
(四)乱贴、乱画、乱挂的。
(五)踩踏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的。
(六)乱停乱放自行车、电动机和机动车的。
(七)堆放杂物,有碍环境的。
(八)不履行门前环境责任承包制度造成环境污染的。
(九)运输液体物质和残土沿途滴漏、散落的。
(十)环境维护现场未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一)基建施工造成妨碍垃圾清运和环境清扫的。
(十二)擅自迁移、占用、损坏、焚烧环境设施的。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向基建处申报,竣工后,未经环境验收的。
(十四)绿化带内种菜、挖菜窖、凉晒衣物的。
(十五)无故不参加环境大清扫或清扫质量不合格的。
(十六)卫生清扫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清扫空白的。
(十七)化粪池、下水井清掏和修剪树木、草坪等现场未及时清理。
(十八)经政府职能部门环境检查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并消除影响的,可减轻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并给予其行政处分。
南昌理工学院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