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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经营场所管理规定
  • 发布人:student
  • 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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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南昌理工学院

南昌理工学院经营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环境,进一步规范校园商业经营活动,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提升“三全育人”功能,彰显“服务育人”的功效,打造与学校发展相符合的校园商业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生产、销售、传播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卫生,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第二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条  为加大校园经营场所管理规定,学校成立经营场所管理委员会,以邱小林理事长为组长,黄学光副校长为副组长,保卫处、后勤服务处、学生处、膳食处、水电稽查中心、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校内所有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纠纷调解等。

第四条  经营商户要牢固树立“服务育人”的理念,经营过程要诚实守信、文明服务,认真执行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公约,切实为广大师生提供便利、安全的服务。

第五条  学校所有经营场所禁止售卖烟酒,除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外,但接待场所必须是学校及相关部门安排的接待餐,除此之外均不得向学生出售烟酒。各经营场所必须在晚上23:00停止营业,若违反此规定,学校将立即对该场所采取停水停电、停业整改等措施。

第六条  各经营场所必须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并与学校或物业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否则不得擅自开张营业。各经营业主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持有健康证,无犯罪证明,自觉维护全校师生的切身利益。

第七条  各经营场所必须严格依照合同协议规定的项目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各经营场所应保持经营区域内、外无酗酒滋事、无打架斗殴等事件发生。文明经商,礼貌待人,秩序良好,树立守土有责意识。若出现上述不安全隐患或不文明现象,经营者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校园报警电话:83830110)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经营业主在装修或改造时须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提前将装修方案报校基建处,没有批复之前不得乱拆、乱搭、乱建,若出现安全隐患将立即停业整改;应爱护场所内水、电、气及消防设施设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有任何损坏,若出现损坏行为并造成后果,经营业主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经营场所的水、电、暖、气、通讯等费用全部由业主自行承担,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管理规定及时交纳。不得私拉电线、偷水偷电,一经发现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要求,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自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安防设施和器材,经营面积大、物品多、价值高的经营场所要安装防盗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严防盗窃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经营商户要自觉维护经营场内外环境卫生,按学校要求做好垃圾分类并按要求送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不得乱丢乱倒,乱堆乱放,经营场所门前屋后不得堆放杂物及出店经营,营造良好经营环境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违规售卖烟酒、超时间经营的,第一次给予停电停业2天处罚;第二次给予停电停业7天处罚;第三次给予停业整改。

第十四条  超范围经营、卫生脏乱差、乱搭乱建,第一次警告处分,并按学校要求立即整改;第二次停电停业2天处罚并立即整改;第三次停电停业7天以上处罚并按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  经营场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学校经营场所管理委员会根据校园治安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放置、悬挂的商业活动和赞助活动各类宣传品,由保卫处、后勤服务处及时予以制止、取缔外,一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依据管理权限分别由后勤服务处、膳食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其它与校内商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昌理工学院

                         2023年2月16日